分析师不得提前泄露独立调研计划 两自律准则修订稿已下发
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券商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下发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并在行业内做意见征询。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两大自律准则修订稿在加强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规范、研究报告的传播渠道和路径、规范研报内容等方面有了新的监管要求。
修订稿的最大看点是首次明确分类及规范分析师的调研行为,并将其分为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
修订稿要求分析师不得泄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对于这一目前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明确提出要求,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在联合调研活动结束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不得发布针对相关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严把研报内容关是修订稿的重头戏。研报要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低俗、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并且要求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在研究报告发布前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
严格管控研报发布渠道也是修订稿的重要一环。目前,研究员对外公开发表研报的方式较为灵活,除了经内部合规及质控把关的研究报告以外,分析师为了抢时效、博眼球,在去上市公司调研之后,会将其快速整理的会议纪要等粗糙文稿发表在自媒体等公开渠道上。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未经过合规和质控把关的调研纪要,通常是没有经过分析师的认真思考,也没有得到上市公司的反馈确认,可能存在较大的理解偏差,这样的调研纪要发表在公开渠道上,容易对市场形成误导。
修订稿称,研究报告应当通过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平台统一发送给公司约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对象,以保障发布研报的公平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并且,在研报发布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研报发布计划、内容、观点等。在统一发布研究报告之后,分析师方可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微博、邮箱等其他形式,将研报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此外,修订稿还明确要求,对分析师的考核指标应多样化。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合规情况、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指标。各类评价指标权重最高不超过30%。
修订稿也增加了对分析师廉洁从业的规定,要求分析师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
资深业内人士认为,修订稿鼓励券商研究员回归研究业务的本源,通过踏踏实实的研究发掘投资价值,这有助于提升分析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