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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用药负担将持续减轻

李万祥经济日报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及讲师李伟经测算后认为,大部分抗癌药品实际价格下调幅度主要集中在2%至6%之间,并没有公众期望的那么高。假设A药品出厂价800元/盒,经销商以10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医疗机构。在这个环节降税前16%的“一般纳税”是以企业购进和销出价格的增值部分200元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2元/盒;3%的“简易纳税”则以单笔销售金额1000元/盒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0元/盒,所以降税前后差额仅为2元。因此,由于两种纳税方式计税依据不同,应缴纳增值税率不能简单认为“降低了13%”。

  一般来说,税改政策对企业税费负担影响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其一,与流通加价率呈正相关,即“加价率越高,降税政策效果越显著”;其二,与流通交易环节呈负相关,即“流通环节越多,降税政策影响越小”。专家建议,国家主管部门还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在核实药品流通各环节的真实加价和开票纳税情况的基础上,指导企业精准测算药品价格降幅,合理降价,既保证将降税额度全部让利于民,又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机制。

  目前,各地陆续推动抗癌药品价格下调,由药企自行申报最新价格。

  政府此次抗癌药品降价“组合拳”包括谈判进入医保目录、税收减免、集中招标采购、推进仿制药等。各种方式虽然都能促进抗癌药降价,但是手段不一样;有的是对进口药品起作用,有的是对目录外药品起作用,有的是对目录内药品起作用。

  其中,国家医保局通过抗癌药进入国家医保目录谈判,本质上是以医保报销带来的销量增加作为筹码,促使抗癌药降价。通过医保谈判,患者减负效应远大于抗癌药降价效应,患者减负不仅仅通过降价,更主要是通过医保报销来实现。

  专家表示,此次降税政策是我国抗癌药品降价“组合拳”的第一步。政府应建立价格调控引导机制,全面提升治疗严重疾病高值药品的可支付性。一方面,从需求侧着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高值药品以合理支付标准尽快纳入医保。另一方面,从供给侧出发,促进优质仿制药在专利到期后快速上市,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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