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迎新规 强化“穿透识别”防范风险
实施了10年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入“倒计时”。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指引》基础上修订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将迎来新的资产风险分类新规。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要求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这有利于保险公司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优化分类标准
针对保险资产分类规则调整的原因,燕梳资管创始人之一鲁晓岳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一方面,10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指引》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另一方面,随着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普及,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已与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不相适应,《指引》的风险分类规则与银行保险整合监管的趋势出现偏差。
鲁晓岳进一步分析表示,《办法》的发布有力地推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趋同,有利于实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同时顺应了金融机构整合监管的趋势。
具体来看,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办法》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针对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办法》的可操作性更强。”鲁晓岳表示,在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办法》明确要求需关注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资产分类标准。
提高准确性、透明性
《办法》多次强调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也可能对险企的偿付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例如,《办法》要求,“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对比来看,鲁晓岳认为,《指引》虽然对风险分类提出穿透要求,但并无具体穿透标准,《办法》则对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的具体要求。比如,要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的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体现了审慎性原则。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部分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复杂的结构化产品或嵌套投资来掩盖真实的风险水平,导致监管机构难以准确判断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办法》重点突出资产穿透性要求,对真实交易对手和底层资产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提高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利于得到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反映保险资产的风险水平,避免风险隐匿和累积。
陈辉进一步表示,《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全面、真实地反映保险资产质量,这也意味着,之前可能存在的风险被掩盖或低估的情况将得到纠正,导致一些资产的风险分类上调,从而可能增加资本要求,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管理运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目前,距《办法》施行还有7个月。鲁晓岳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尽快完善资产风险分类模型,丰富穿透管理的方法和流程,强化外部数据获取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充分评估利益相关方风险、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获取底层资产的风险实质,并加强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打通内外部数据,实现数据的及时获取、质量可靠、互联互通。同时,严选外审机构,发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
此外,鲁晓岳表示,保险公司应以监测底层资产的风险实质为目标,以“预计损失率”指标为抓手,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尤其是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