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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关联交易纳入自律管理 明确禁止三类行为

庞昕熠 经济参考报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并实施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则》)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以下简称《制度标准》),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这是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领域首个自律规则和制度标准。

  此次发布的《自律规则》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的三类行为:一是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二是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三是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惩戒措施方面,《自律规则》中制定的自律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约谈提醒、行业内公开通报、记入不良记录档案、纳入行业黑名单等。

  《自律规则》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明确禁止行为,针对保险机构股东、董监高、审批或决策人员、合作机构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中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分别提出自律管理要求;对委托投资和单一投资中涉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提出操作建议;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提出自律管理要求。

  《制度标准》则对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所应包含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大都存在着风险隐患,过去发生过的部分机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成为危害保险资金安全、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保险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政策宣导,督促保险机构重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经验交流与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文化;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督导保险机构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依照《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保险机构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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