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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门槛有望明确

赵白执南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日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准入资质、产品要求等细则。

  专家认为,相应举措有望促进险企商业养老保险和长期储蓄类保险业务,对行业而言是较大机遇。预计正式文件出台后,险企可快速上线个人养老金产品,并可通过自营及银保渠道进行展业。

  平稳有序推进政策衔接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符合相应条件,其中包括: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等。

  对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定义,《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征求意见稿》拟提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需符合以下要求: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表示,银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不久前,个人养老金制度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专家表示,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促进保险行业助力第三支柱建设。从准入“门槛”来看,当前符合《征求意见稿》条件的企业可能不足30家,不过从产品要求看,险企现有产品与《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契合度较高。正式文件出台后,预计将有更多保险公司迅速上线个人养老金产品。

  华泰证券研究员李健认为,当前保险行业正在经历经营模式的转型升级,健康险销售压力增大,长期储蓄和养老保险正成为行业保费增长的新动力。个人养老金制度对于保险行业的商业养老保险和长期储蓄类保险业务有促进作用。“不过,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后,有更多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到第三支柱建设当中,保险公司也将面临更多跨界竞争者。”他说。

  “预计正式文件出台后,险企可快速上线个人养老金产品,并可通过自营及银保渠道进行展业。”开源证券分析师高超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产品设计要求符合个人养老金长期、专款专用的特点,与险企现有产品差别较小,险企可快速完成产品开发及上线。同时,此前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多数上市险企均已上线运营相关产品,具有一定运营经验优势。此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机构共计16家,预计《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出台后,参与保险公司数量将有明显提升。

  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统计,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可能不超30家。朱俊生认为,设定经营门槛有利于行业集中优势资源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不过,适当降低险企经营门槛有利于更多市场主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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