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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机构股东 16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

专家建议强化监管与激活内控形成打击合力

证券日报

  监管震慑力持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行为,5月31日,银保监会公开了第五批共43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加上此前公开的四批,银保监会已公开了124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6个方面。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打击股东违法违规,一方面需要提升监管效能,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另一方面也需要激活银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从源头上强化股东准入机制。

  监管“零容忍”信号明确

  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曝光

  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违规行为是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引发金融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股东股权监管工作,并列入年度安排中。2021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明确提到“加强股东穿透审查,依法规范大股东行为,持续清理违法违规股东,建立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公开披露机制。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2022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强调,“筑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防火墙’,加强对股东的穿透式监管,严防银行保险资金被用于盲目‘加杠杆’”。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今年3月2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层”必须健全,严格按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吸取过去教训,对股东进行严格审查。不能再形成一股独大,关联交易,挪用资金,直接把银行资金或者是保险费用于加杠杆,用于搞其他投资,要防止出现这种局面。

  针对银行业保险业股权乱象,银保监会重拳出击大力整治。截至目前,已公开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计124名股东,其中包括17位自然人,107家法人。

  记者梳理五批情况注意到,银行保险机构股东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6个方面: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隐瞒关联关系;存在严重逃废债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违规转让股权;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

  “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影响银行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还会助推金融风险,把某个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个别风险进一步放大,使风险外溢。此外,还会影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综上,监管坚持对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涉及多家农村中小银行

  监管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

  此次公开的第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中,涉及多家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小股东。

  事实上,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在5月20日银保监会召开的通气会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重点查处大股东违规质押、股权嵌套、股权代持等股权问题,通过信贷、债券、贴现等手段违规输送利益问题,以及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掏空机构等问题。

  关于下一步工作,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其中包括,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防止其不当干预机构内部经营管理;鼓励优质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适格机构参与并购重组农村中小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鼓励中小银行兼并重组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推动农村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和区域整合。

  “要将上述工作做实做细,需升级监管手段,转变监管思路,铸造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刘俊海建议,可通过派驻专门工作团队,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和会计师以及银行界专业人士等,对公司的整改进行第三方监督。同时,激活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各行其道,让股东会在重大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压实董事会功能,每个董事和高管都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抵制不合法不合规的投资人进入到银行。

  股东违法违规原因众多

  需多方合力堵住风险源头

  当前各类股东违法违规现象背后的原因众多。

  一家小型寿险公司管理层人士告诉记者,部分公司在筹建或进入保险业之初的目的和动机不纯,或是没有深刻理解行业发展规律,比如,单纯地以为保险公司是“现金奶牛”,可对股东的主业产生协同共振效益,但保险公司发展初期乃至中期,都需大量现金流和资本金,不仅不是“现金奶牛”,还需不停“输血”。

  在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看来,险企股东违法违规归根结底是少数股东仍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工具”,利用关联交易违规挪用和占用资金,甚至为了达到该目的,不惜采取违法违规方式获得股东身份,通过违规的人事任命来获取对公司经营尤其是资金运用的控制力。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本金融部主任盛海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建议银行保险机构从以下方面规避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首先,银保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规定,合法合规运营。其次,银保机构从设立之初就应避免一股独大,股东之间要相互制约。此外,赋予董事会、管理层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管理层。再者,银保机构应对存量的股东借款和相关业务进行审查,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应流程、回避程序、审批手续等。

  在刘俊海看来,堵住风险源头最重要的是做到两升两降,即提高违法的成本,降低违法的收益,确保违法的成本高于违法的收益;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超过守信成本。他建议,可将公众举报的监督机制与专门的行政监管机制有机结合,激活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积极性。此外,还可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引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组织能够在决策时恪守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原则,禁止各种不法行为通过股东会决议或组织决议穿上马甲招摇过市。

  “监管层面,还要强化股东资质的审查和审批,加大监管力度和巡查力度,发掘多种线索打击关联交易。与此同时,也要制定银保机构股东的履职考核机制。”盛海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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