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拟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保险资管公司上限
1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管理总规模达18.72万亿元。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参与者。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修订一是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落实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重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保险资管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需求和原规定中存在的滞后、缺位等问题,提高针对性;三是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全面强化监管,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违规情形,完善监管手段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管理规定》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均进行了大幅修订。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要求、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同时,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管理规定》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境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统一适用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管理要求。
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出要求。
此外,《管理规定》增补了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促进保险资管公司高质量发展
对于《管理规定》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方面的举措,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境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做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
同时,《管理规定》在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也有明确思路。
首先,明确机构功能定位。其中,在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境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
其次,强化关键岗位管理。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特别是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的人员岗位要求
再次,全面增补制度空白。《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均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最后,引导发挥监督合力。在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