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管理不宜“一花独放”
个人养老金管理不能靠商业保险“一花独放”。一方面,应加快建立起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另一方面,用市场化竞争降低养老金服务成本,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长期收益,促进形成“百花齐放春满园”的局面。
最近,两则关于百姓养老资金管理的新闻备受关注。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出建议,其中包含“有序扩大第三支柱投资的产品范围,将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都纳入第三支柱投资范围”等内容;二是由17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联合发起的国民养老保险公司获批筹建。
市场对这两条新闻疑惑颇多。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个人养老资金管理领域已有商业养老保险这一“花魁”,再引入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其他“花朵”还有必要吗?同样道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不少了,再成立“国字号”保险公司是否多余?
回答这些疑问,先要从我国居民养老资金的特征说起。我国居民储蓄率一直位于全球较高水平,虽然广义上储蓄可算作养老金的一部分,但储蓄多以短期为主,与真正具备养老属性的资金还有很大差距。将这些不具备养老特征的、大量个人储蓄转化为长期、有养老属性、有相对安全保障和一定收益的个人养老产品,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探索建立起以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第二支柱职业养老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叫得响的金融产品很有限,特别是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比微乎其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显示,未来5年至10年,我国社会养老金缺口可能高达8万亿元至10万亿元,且随着时间推移缺口还会快速扩大。这意味着,“80后”“90后”未来可能会面临“未富先老”的尴尬情况。即便是被寄予厚望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看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也有限,反倒因为手续相对繁琐、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削弱了投保积极性。
承前启后来看,让广大百姓都去购买仅有的几类商业保险来实现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目的,操作难度很大。个人养老金管理不能靠商业保险“一花独放”,继续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和质量,丰富个人养老金融“工具箱”,做好税收优惠及引导养老金合理投资两篇文章很紧迫且必要。
一方面,在学习国际经验基础上,加快建立起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拓宽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投资范围,努力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同时,尽快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将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都纳入第三支柱投资范围,让账户持有人能够用一个账户“通吃”所有合格金融产品。
另一方面,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目前不符合养老资金管理标准的、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探索引入更多国民养老保险公司这样的“鲇鱼”,用市场化竞争降低养老金服务成本,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长期收益,促进形成第三支柱建设“百花齐放春满园”的局面。这也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周琳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