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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尺与差异化监管并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厘定

上海证券报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的基础。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下称《准则》)。

  《准则》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标尺,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内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保障,规范监事选任履职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准则》设置了专门章节规范独立董事履职及保障机制,并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对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因任职时间过长影响其独立性。

  《准则》还借鉴国际公司治理良好实践,创新了独立董事会议机制,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在外部监事相关规则上,《准则》明确了外部监事的定义,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中,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更好地发挥外部监事的作用。

  在为银行业保险业提供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基础制度的同时,《准则》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差异性,为实施差异化监管预留了空间。

  在条款设计上,针对行业特点予以区分,有的条款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例如商业银行股东授信逾期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从监管导向看,《准则》第七条设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差异化监管的有关细则,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一些良好做法。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重点强化提升董事履职独立性、客观性的要求;明确董事会应当建立并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意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当利益相关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有可行的救济机制;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透明度,强化外部市场约束,《准则》设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一方面明确强调了定期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另一方面要求发生《准则》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临时报告。《准则》还对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应涵盖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准则》的制定发布,有利于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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