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深陷同质化泥沼 中小险企“上岸”路在何方

上海证券报

  中小险企与其盯着大公司已建立起竞争壁垒的存量业务,何不另辟蹊径在尚未充分开发的增量业务上下功夫?

  在财产险领域,家财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企财险等的未开发程度相对较高;

  在人身险领域,长期医疗险、护理险、养老年金险的市场空间亟待填充。

  正如中小企业之于国民经济,中小险企亦是保险行业的“毛细血管”,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并站在了行业革故鼎新的最前沿。进入2021年,日子本就难过的中小险企,将因多项政策密集落地而面临更大挑战。

  站在岁末年初的路口,许多中小险企陷入迷惘。承保亏损的车险业务还做不做?高门槛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还够得着吗?机构布局欠缺、服务能力有限、品牌影响力弱,带着这些天然短板,今年它们该何去何从?上海证券报记者新年伊始走访多家中小保险公司,试图探寻答案,给行业发展带来些许启发。

  市场惊现“车险被弃”

  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保险业纵深改革的大年。随着监管部门肃清行业乱象、完善业务规则的加速,人身险、财产险领域的主要险种几乎全面迎来改革——或是全新的条款费率标准出台、或是业务经营要求提高,这些变革对于人才不足、资金紧缩的中小险企而言,是不折不扣的大挑战。

  从记者走访结果看,车险综合改革对中小财险公司影响最大。新年伊始,业内便传出有中小财险公司准备有选择性地退出车险市场。对于大多数财险公司而言,车险业务可以支撑“半壁江山”,选择性退出意味着公司要直面主要业务规模的急剧下滑,需要通过寻找新业务“救急”。对于常年以规模为主要考核标准的险企特别是中小财险公司而言,做出这样的选择殊为不易。

  业内人士表示,车险综合改革运行近4个月,多项业务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比如保费收入大幅下降、出险率及案均赔款呈上升趋势等,这些数据都预示着,短期内车险或出现行业承保亏损。对于定价能力偏弱、规模效应更低的中小财险公司而言,亏损程度或将超过均值。因此,综合部分地区的经营成本、竞争压力,有公司选择战略性退出部分地区的车险业务。

  困境的根子在于“同质化”

  在中小财险公司挣扎求存之际,中小人身险公司仿佛也已嗅到“硝烟”味道。近日,监管部门就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内征求意见。此文一出,顿时引起中小人身险公司阵阵感叹:“互联网寿险要面临更大挑战了!”

  有一家小型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经营门槛,包括偿付能力溢额、风险综合评级、未受行政处罚等,目前能够同时满足所有条件的中小险企比较少。许多近年向互联网业务转型的中小险企面临抉择——要么转换赛道,要么提高自身条件,但两者挑战都不小。

  政策环境的变化仅是中小险企经营面临挑战的导火索,真正让中小险企陷入困境的是同质化的竞争格局。

  一位从业数十载的保险公司高管说,不只是保险行业,很多行业的竞争生态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中小公司没有做出差异化特色,产品线、经营管理模式与大公司几乎一样,在天然缺乏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的情况下,中小公司必然会被大公司挤压,渐渐陷入绝境。

  关注增量市场或解困局

  保险行业近六成市场份额都掌握在大公司手里,这是否意味着中小险企只能无奈地被一点点蚕食?“纵观各行各业,中小公司的破局往往不在存量市场,而在增量市场。中小险企概莫能外,与其盯着大公司已建立起竞争壁垒的存量业务,何不另辟蹊径在尚未充分开发的增量业务上下功夫?”一位行业资深观察人士建议。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中国灾害事故损失的保险保障程度还很低,生命健康风险的保险保障缺口仍然很大,很多发达经济体的产品和商业模式在境内还没有出现。在许多境内保险业尚未深耕的领域,保险服务还有巨大的前景。

  王向楠认为,中小险企应该关注各险种的饱和度及发展潜力。在财产险领域,家财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企财险等的未开发程度相对较高;在人身险领域,长期医疗险、护理险、养老年金险的市场空间亟待填充。对于这些尚未充分发展的领域,中小险企可根据股东及客户资源、科技水平、资本实力、人才积累、投资能力等,选择少数领域优先发展。同时需要注意,保险客户的黏性较低,中小险企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一时的低价来获取稳定的客户资源,应注意推出差异化产品,加强与客户互动和建立信任关系,并从事后“支付”向前端延伸,提供更多风险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