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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薛瑾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

  《规定》通过理顺法律关系、统一适用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等,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深化。至此,关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

  统一规范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理顺了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中规范调整;统一了适用规则,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进一步维护了市场公平。

  《规定》明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理顺了“先照后证”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机构自我管控,进一步整肃市场秩序。

  银保监会指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三部规章共同构建的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

  监管重点

  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规定》的要求主要有四大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其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也作出规定。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列明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此类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

  《规定》还对缴纳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定》的要求主要有三大方面,包括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设置相应罚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此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空间。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在《规定》框架下,按照“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政策。

  加速制度化

  《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日前,银保监会已配套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在《规定》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专列一条。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其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不隶属团队。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

  有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代理人销售渠道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随着保险市场发展,代理人队伍也在发生转变,摒弃人海战术、注重质态提升已经成为共识。推进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有助于推动保险营销体制变革和保险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稳就业、保就业”。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将尽快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控风险、治理乱象,扎紧制度笼子,维护平稳、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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