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管能力监管优化 新七类标准出炉
近十年来针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牌照式”监管,迎来重大变化。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备案管理,将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多位保险机构资深人士认为,此次新规对保险机构投管能力监管重点,由事前备案准入的方式,转向事中与事后的持续性督导,体现了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同时,此次改革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管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利于保险投管能力不断提升,有利于保险行业应对内外部风险,也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明确“新七类”
投管能力及标准
新规由《通知》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
本次《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管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把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之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为七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前五项能力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而对保险资管机构则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最新分类考虑了保险机构目前业务中的不同形态产品的共性与差异,契合市场和业务实际,更为科学合理。”泰康资产首席执行官段国圣认为。
《通知》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这有助于厘清保险资管机构与保险公司在不动产和股权投资领域的关系与定位。”段国圣称。
从“备案”
改为“自行评估”
《通知》另一主要内容在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
也即,从投资管理能力的“准入”上看,新规把此前“备案制”取消了,而把准入的权利下放给市场主体来对照标准“自行评估”。
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表示,此次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的取消,一方面可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机构投资收益,减少委托部分的费用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取消备案管理的要求,将提升保险机构的运作效率,有利于支持中小保险机构、新成立保险机构加快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华泰资产总经理杨平称。
国寿资产总裁王军辉认为,本次对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管新举措,差异化、个性化、灵活化引导不同实力的保险机构,依据自身情况“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情”,在严控风险底限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提升保险机构活力。
强调公开披露
+持续监管
《通知》在取消投资管理能力事前备案管理的同时,通过“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首先,新规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其次,新规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的持续监督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
“在持续披露、充分透明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将接受来自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同业甚至内部员工对其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风险情况的持续监督,这将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更为审慎地评估其自身投资管理能力、更加稳妥地开展保险资金运用活动。”段国圣称。
另外,新规还强化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