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做好2017年“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大商所24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保险+期货”试点工作座谈会。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座谈会并发表讲话指出,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要稳步扩大试点,各期货交易所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在总结经验中不断完善,争取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能有效防范农业风险的运作模式。
方星海表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立国之本,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长期以来面临较大的风险。如何规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护种植者、经营者的利益,是各国政府都在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对农业风险管理的方式方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具有开创性,方向是正确的,对我国农业风险管理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实践证明,以政府定价、临储收购为主的模式不可持续,市场化改革是必经之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实体经济风险管理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保险+期货”模式利用市场化手段,在保障农民基本收入的同时,利用期货市场转移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推广。美国联邦作物保险制度历经了80年的探索,“保险+期货”在我国最终成熟落地也不是一时一日之功。
方星海指出,期货市场要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开、连续、可信的价格,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农业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增强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能力。期货公司要加大业务创新,将服务向产业链延伸。“保险+期货”的推广需要中农办、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多部委办的通力协作,希望各方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并制定出有利于我国农业经济长远发展的系统性政策。
来自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参与试点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对“保险+期货”试点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了充分探讨,大商所总经理王凤海主持了本次座谈会。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主任冉华表示,多年来,期货部在加快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强化农产品期货市场监管并提高运行质量、鼓励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农业提供创新服务、为“保险+期货”项目提供支持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下一步,期货部将积极落实中央及证监会的部署,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组织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继续做好“保险+期货”试点工作。
中国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何浩提出,农业保险在财险领域发展强劲,市场需求旺盛。“保险+期货”试点在农业价格保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是期货业和保险业的成功合作案例。大家要按照“一号文件”的要求稳步扩大,扩大试点过程中会逐步实现认识一致。保监会对“保险+期货”试点的态度是思想上谨慎,行动上积极,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认识和发现问题。
大商所理事长李正强表示,国内期货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方面开展了很多探索,“保险+期货”模式很好地适应了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农业补贴形式改革的迫切需要,连续两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下一步工作中,大商所将积极落实一号文件,继续做好相关试点的组织、推动工作。同时,全力做好市场监管,不断完善合约规则、市场结构,为试点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坚实的基础。
来自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以及浙商期货、南华期货和新湖期货等参与试点项目的金融机构代表分享了各自“保险+期货”的试点经验,并对未来试点工作提出了设想和建议。参会代表一致认为,“保险+期货”模式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为建立“价补分离”的农产品目标价格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例,很好地契合了一号文件对农业领域改革发展的政策方向,对服务“三农”具有重要意义。
座谈会上,与会嘉宾纷纷就落实一号文件提出的“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提出意见建议。例如,将价格险和产量险结合起来,推出收入险试点,实现对农民收入的综合保护;财政资金适度进入,探索适合国情的补贴模式;进一步完善农业价格险,对进出场时间等探索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对相关机构给予税收、许可等方面的支持;尽快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推出玉米、大豆等品种的场内期权,降低风险对冲成本;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客观认识“保险+期货”。
大商所副总经理朱丽红介绍了大商所推动“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情况。经过两年多的试点,“保险+期货”的业务流程基本走通,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试点的保费水平较临储费用体现出一定的成本优势;通过衍生品对价格下跌风险进行分散,改善了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财政补贴总额可预定,资金运作公开透明,易于审核和监督等。
2015年,大商所推动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首创“保险+期货”模式。2016年,大商所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安徽省开展了12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包括9个玉米试点、3个大豆试点,共计投保大豆3.45万吨,玉米16.65万吨,保费总额2648万元,上述项目均根据大商所期货合约确定目标价格和理赔依据。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已在白糖、棉花品种开展“保险+期货”试点,上海期货交易所也在筹划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