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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建议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徐金忠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徐金忠)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日前提出建议,建议证监会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包括更合理地认定和划分财务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考虑可能涉及的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通过推动人民法院公平贯彻责罚对等的原则,为各方主体营造高效、透明和公正的监管环境。

  朱建弟指出,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新证券法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新证券法还引入新的集体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朱建弟认为,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财务报告供应链条上最关键的两个环节,一个是生产信息,一个是鉴证信息,两者的工作存在密切联系。因此,证券法要求两者均对财务信息承担相应责任。朱建弟认为,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有利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先有会计责任,后有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会计责任。

  朱建弟建议,应当对证券服务机构故意和过失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区分,即:证券服务机构明知委托人虚假陈述,而故意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与委托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因过失制作、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委托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由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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