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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助力打造有温度资本市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9年12月28日,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笔者认为,这部法律有助于持续增强公众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核心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治理体系,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提高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扩大证券外延 拓宽调整范围

  新证券法第二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继续确认股票与公司债券这两类传统的证券品种,并特别增设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存托凭证,以保持我国资本市场的包容度与开放度,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国际化与全球化进程。为鼓励与规范证券市场的创新活力,新证券法一如既往地授权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这种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确认了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主要证券类型,也为未来的证券产品创新预留了制度接口。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既具有证券的特殊性,也具有证券的一般性。但归根结底,共性大于个性。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继续重申,“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可针对这两类证券的特殊性做出特别规定;但特别规定存在制度真空时应补充适用证券法。

  金融机构开展的名目繁多的资产支持证券与资产管理业务都存在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信托关系,都具有证券的本质属性。但在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存在着碎片化以及逐底竞争现象,催生了监管漏洞与真空地带,滋生了监管套利现象。为堵塞立法漏洞,新证券法第二条第三款按照功能监管、实质监管、穿透监管的理念,授权国务院依照该法原则,专门出台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与交易的管理办法。这为推动活而有序的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奠定了法治基础。

  证券衍生品种也是此轮证券法修改的重点。鉴于证券衍生品种中的证券型(如权证)品种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本法,同时,契约型品种(如股指期货)亦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未来出台的期货法调整。这意味着,证券的衍生品种将一分为二,分别纳入新证券法与未来期货法的调整轨道,因此,证券衍生品种不会陷入立法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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