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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首案启动引发业界热议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专家称投资者维权难局面将有重大改观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帮助受损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赔偿。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帮助受损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赔偿

  回顾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证监会指出,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广州中院公告显示,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谈及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意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代表人诉讼是成熟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手段,由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目前,中国A股市场投资者超过1.8亿,代表人诉讼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等问题。”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说。他告诉记者,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将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标志性事件,有利于震慑、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四方面体现中国特色

  专家指出,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与其他国家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四方面。

  一是担任代表人的主体不同。在证券集团诉讼中,由于担任代表人可以获得奖励性赔偿金,容易滋生“职业代表人”挤占其他投资者赔偿金的问题。而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诉讼费用比较低,也不会产生代表人挤占投资者赔偿金的问题。

  二是制度的运行机制不同。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律师的推动,容易因激励过度产生滥诉问题。而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导,遵循公益化的运行方式,依赖于公益组织的参与和推动,不会产生滥诉问题。

  三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扩大了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

  四是为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作出特殊的制度安排。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补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短板永远在路上。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投保机构之间应形成合力,打通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上市公司控制体系、中介机构组织体系、行业自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媒体监督体系、协同共治体系和第三方独立评价,实现同频共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建议,应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保机构案件筛选制度。此外,还应建立激励与保障机制。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性决定了投保机构无法从诉讼中获得额外经济利益,如何确保其提起诉讼积极性值得思考。“诉讼维权不可避免存在耗时长、投入高等缺点,因而诉讼只能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投资者应在评估自身案件情况、自身诉讼能力后在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手段中综合选择合理维权手段。”肖建华进一步指出。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诉讼所需要的要件要求不能过高,当达到公司违法行为伤害到所有股民以及诉讼代表人足够具有代表性时,即可考虑同意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此外,在改革中还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散户多且分散、投机性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低等问题,基于本土实际开展制度创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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