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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奇霖:刑法修正案(十一)规范相关主体行为 净化金融证券市场环境

实习记者 葛瑶 记者 周璐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 (实习记者 葛瑶 记者 周璐璐)红塔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12月28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规范了相关主体行为,对于打击金融证券犯罪,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有重大意义。

  李奇霖表示,过去由于法律不够完善,违法成本较低,市场上部分主体为攫取利益铤而走险,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对资本市场建设和投资者参与热情造成了一定影响。而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明显强化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刑事惩戒力度,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群体的刑事责任也纳入了考量范围,大幅提升了对金融证券犯罪活动的威慑力,有助于规范相关主体行为,净化金融证券市场环境。

  李奇霖同时表示,对于正在实施注册制改革的资本市场而言,良好的信息披露是核心,如果法制不够健全,部分主体利用虚假信息、隐藏信息牟利,那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势必受到侵害,而这些投资者数量繁多且较为分散,事后帮助其追责往往得不偿失。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约束企业不当的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在事前把好信息披露这一关,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李奇霖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针对金融犯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相关责任人的刑期、罚金上限;扩大了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及行为范围。对此李奇霖认为会有三点影响。第一,通过提升金融犯罪的打击范围和刑罚力度,可以防范和减少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第二,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能够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第三,通过增强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助于培育更良好的市场风气。

  从中介机构立场出发,李奇霖认为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会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具体而言,针对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将保荐人也纳入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中。中介机构必须直接对相关主体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较严重的法律后果,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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