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银保监会、央行: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

欧阳剑环 陈莹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 陈莹莹)银保监会网站9月18日消息,为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网信办于9月联合开展了“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日前,银保监会消保局、人民银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存款保险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谈及今年活动的预期成效,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希望通过金融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

  二是强化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宣传,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

  三是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应理清自身需求和可用资金,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还要懂得“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适度分散风险。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在宣传重点方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宣教活动对传统金融产品和新型金融服务知识普及并重。一方面,针对较为普遍的、与消费者生活密切联系的金融知识,比如储蓄存款、存款保险、信用卡、个人贷款、银行理财、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投资者教育等内容,持续地开展宣传普及。另一方面,也注重对互联网新型产品进行知识宣传,比如手机碎屏险、航空延误险等。这些产品的特点是交易金额小、频率高、场景化,且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另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形势更复杂多变,在此也要提醒金融消费者应进一步增强投资风险意识。

  对于去年以来个别地区发生了谣言导致的集中提款现象,相关负责人表示,个别地区的小额储户,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金融知识薄弱的居民,由于金融常识匮乏,受到谣言影响或煽动盲从,出现了不必要的集中提款,且大多是老年人。有的老百姓听信谣言,不接受劝导和解释,甚至宁愿损失定期存款利息也要坚决支取。所以,今年我们加强了对偏远落后、金融生态较脆弱地区的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向群众讲政策、作解释,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非法活动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让群众明白存款受法律保护的道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不信谣、不传谣,相信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避免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负责人强调,存款保险制度以立法形式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施行5年多来,各方反应积极正面,没有出现“存款搬家”的情况,中小银行市场份额有所上升,银行业经营秩序正常,存款格局保持稳定。另外,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实践看,个人居民储蓄存款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

  对于金融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相关负责人建议选择四个“正规”。一是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向消费者提示过代理退保行为可能隐藏的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