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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易事特董事长内幕交易海陆重工 被罚60万元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网站9月10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时任易事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内幕交易“海陆重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何思模利用与妻子张某共同控制的“张某”等5个账户交易“海陆重工”,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76.84万元。证监会决定,对何思模处以6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3年下半年开始,海陆重工因业绩压力,开始寻找项目支撑公司业绩。董事长徐某生看好环保产业,授权顾问潘某华寻找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项目。2016年5月,潘某华找到上海朝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希投资)总经理惠某玉让其介绍合适的项目重组。同一时期,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成)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吴某文告诉惠某玉其有重组的想法,惠某玉遂将海陆重工徐某生的名片给了吴某文让其自己联系。

  海陆重工2016年7月8日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拟收购江南集成100%股权,8月16日复牌公告终止重组,并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据相关当事人称,本次重组失败的原因在于双方在支付方式和比例上未能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中旬,潘某华联系朝希投资的惠某玉,目的还是想找合适的项目注入海陆重工。2016年12月22日,海陆重工和朝希投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委托朝希投资为其提供兼并收购等财务顾问及投资咨询服务。自2016年5月至调查时止,朝希投资只给海陆重工介绍了江南集成这一家标的公司。同日,惠某玉将江南集成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通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取得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发送给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

  2016年12月25日,申万宏源保荐代表人蔡某电话联系惠某玉沟通江南集成尽职调查的时间,惠某玉遂致电吴某文告知其将派券商和律所去江南集成做尽职调查。2017年1月4日,为准备券商进场尽职调查,江南集成吴某文在公司的工作例会上要求各项目负责人“所有文件夹在券商进场前做好相应的目录”。

  2017年1月11日,申万宏源到江南集成进行尽职调查。同日,国浩律所到江南集成做合规梳理。2017年1月25日,申万宏源蔡某等人与朝希投资惠某玉一起讨论《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惠某玉要求申万宏源项目组加快工作节奏,尽早将涉及到标的公司的报告部分准备好。2017年1月份,惠某玉、潘某华、吴某文之间有多次通讯联系。2017年2月7日,江南集成董秘袁某安将券商发送的股东调查表等资料发给江南集成股东。2017年2月16日,海陆重工重组静默期到期。

  直至2017年3月6日,海陆重工停牌。公司3月18日发布公告称,本次购买资产事项可能会以发行股份形式购买标的资产,该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为15亿元-25亿元,预计本次交易可能达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标的资产属光伏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M74专业技术服务业”。经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海陆重工重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南集成股权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日为2016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18日。江南集成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吴某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何思模与吴某文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一是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易事特持有江南集成10%的股权,何思模任江南集成董事;二是江南集成与易事特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何思模使用的手机号码139×××××098与吴某文使用的手机号码181×××××888、137×××××187在涉案期间有过8次通话联系,其中2016年12月26日,即内幕信息形成次日,吴某文与何思模有长达2分多钟的通话。何思模利用与妻子张某共同控制的“张某”等5个账户交易“海陆重工”,经交易所计算亏损176.84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思模买卖“海陆重工”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一是资金转入及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以及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二是得知账户交易引起监管关注后更换账户继续大笔买入。三是新开立账户进行交易。四是买入意愿坚决且账户持股单一。除“张某”账户外,“陆某蓉”“张某琴”“郑某”“胡某珍”4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将账户内资金全部用于购买“海陆重工”。

  证监会认为,何思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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