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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东:新证券法坚持守正创新 强化投资者保护理念

“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专栏

昝秀丽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院长马旭东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是在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背景下,以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为目标,全面实行注册制的一次重大的基础性改革,强化了投资者保护理念,并回应了时代关切,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诸多亮点。
  马旭东表示,新证券法拓宽“入口”,畅通“出口”。拓宽“入口”方面,新证券法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证券品种,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将有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同时,本次修订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将股票发行条件中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使具备良好前景的科创企业能够顺利上市并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畅通“出口”方面,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包括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尤其是规定对欺诈发行并上市的,可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是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同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规定对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等。
  马旭东表示,新证券法专设“投资者保护”一章,并做出如下主要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因此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三是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征集人,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同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四是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五是规定受托协议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突出长臂管辖、强制调解,新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此即学者所称的具有“虽远必罚”效能的“长臂管辖条款”。这一国际惯例规定既可保护本国投资者利益,又利于国际秩序构建。此外,新证券法规定,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即采取了强制调解规则。同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新证券法吸收了监管实践中证券服务纠纷多元化解处理机制的经验,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确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从而有效应对实践中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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