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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持续补充资本

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银保监会网站29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银保监会对《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发布实施《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专家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充实资本实力。

  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后,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可仅设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要求相同。为保持不同层级工具之间资本属性的阶梯性,《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先于二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

  对于同级资本工具,该负责人表示,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核心一级资本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的要求,损失吸收能力应具有平等性。因此,《指导意见》修订稿规定,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同级资本工具同时按比例吸收损失。以现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例,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二者应同时按比例分别转股和减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不同层级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不同。《指导意见》修订稿对不同类型资本吸收风险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实际上相当于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管理体系。

  利于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实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述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和创新,进一步推动资本工具市场化定价,支持商业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具体来看,一是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有利于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促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保障不同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维护不同层级工具风险属性的差异性,有利于市场对资本工具合理定价。三是在结合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规则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公平竞争,提高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发行资本工具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补充资本。

  曾刚表示,《指导意见》修订稿出台是监管制度补短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丰富资本补充机制,根据自身需要规划其资本工具的发行,由此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未来挑战。

  “近段时间,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变得迫切。”曾刚认为,一方面,要服务实体经济,加大信贷投放,需要相应的资本准备;另一方面,面临当前风险日益复杂化的挑战,中小银行确实有扩大资本补充来源、夯实资本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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