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18日电 (陈溯)中国国务院国资委18日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突出依法监管、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针对央企境外投资行为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用“三强调”、“一探索”来概括新修订办法的突出特点。“三强调”包括:
强调依法监管,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对依法应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加强监管。
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
强调全过程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事前,要求央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备国资委备案;事中,强调国资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事后,规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都要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
“一探索”是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按照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项目和“特别监管类”项目。
对于境外投资监管,新修订方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着重强调聚焦主业和防控境外风险。
黄丹华表示,目前央企的业务已经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需要对央企境外投资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防止国资流失。
中企之声研究院院长李锦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央企‘走出去’了,但监管的链条还没有‘走出去’,盲目投资得不到监控。”清华大学教授朱安东指出,在境外,企业的运营方式与国内不同,且国外的法律政策环境各异,增加了国资境外监管的难度。
在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中,考虑到境外投资风险高发的特点,对防范投资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比如,在股权结构上要求境外投资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入股,防范风险;对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要在项目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专项风险评估;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制,减少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