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涉入深水后,放权同时如何做好监管意义凸显。放管并重的升级版“补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23日正式公布,确定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同时提出设立抽查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认为,《条例》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官方“独家”信息将公开
在政府部门纷纷晒出权力清单的同时,如何让企业信息也暴露在阳光下成为构建透明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条例》弥补了这一领域的法规空白,数名企业界人士对本报称此为“重大改革”。
官方人士在解读《条例》时称,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叫做年度报告信息,设定了七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和存续状况。另一类是六类即时信息,就是随时产生的信息,包含企业的股东变化、股东间出资状况变化等。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根据《条例》,10月1日起,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这些曾是工商部门“独家”享有的信息。
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他们最关注的是年检改年报。企业年检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7年,工商部门作为直接监管者直接掌握企业的注册信息和经营状况。年检制度不仅容易造成寻租,也给普通人士评估一家企业情况带来信息上的障碍。
《条例》对年报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和程序等都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强化了制度流程和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