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围绕区分公募、私募理财产品和对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所谓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私募理财产品则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事实上,此前颁布的资管新规就已经要求对资管产品区分公募、私募。此次,《办法》还对银行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期限、销售起点金额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此前,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为5万元人民币。(每日经济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作了专门的规定。与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相比,放宽了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
《办法》显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外,《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一位市场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际上,此前私募理财产品和公募理财产品也是可以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这一点并没有实际的变化。而从占理财产品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相比过去反而收窄了。“在实际操作中,过去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委外渠道,让产品的管理人配置股票基金,比例上不超过净资产的20%。”
另一位市场人士也告诉记者,以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配置股票基金需要信托或者券商通道,现在至少从字面上看,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每日经济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关于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低至1万元的规定引起了银行业内人士的关注。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此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这两个月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售规模有比较大的萎缩,这一负面冲击是非常明显的,加上短期产品发行量占比按照新规要求在减少,净值型产品发行刚开始,投资者也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为了尽可能减轻对银行的影响,所以降低了认购门槛。这反映了细则充分考虑了近期市场的变动和银行遇到的问题。”王军表示。不过他也提到,《办法》的出台,利好有限。整体大方向不会改变,监管层整治银行业理财市场乱象的初衷和决心不会改变。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主任张铭富认为,公募理财门槛降低后,银行存款业务压力可能会增大。“公募理财产品门槛降低可能会对银行的零售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银行存款较多是公募理财产品起购门槛较高,现在降低了肯定对存款有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投资者的习惯偏好、风险偏好没有改变的话,投资人可能不会选择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理财净值化计算之后,不再是原来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了。”
对于公募理财起购门槛降低后未来银行的发展,王军表示:“未来客户将更加挑剔,银行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银行业设立资管子公司以应对这种竞争将会是一种常态,市场格局不可避免将进入到战火纷争阶段,强者胜出,劣者淘汰的格局将更加残酷。”(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