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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监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收紧

作者:金嘉捷来源:上海证券报2018-04-30 10:04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口子正在收紧。27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

  具体来看,在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资金来源、防止利益输送、加强穿透监管等方面,《指导意见》都给出了明确监管要求。同时,《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市场影响,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加强准入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强化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

  从正面清单来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

  从负面清单来看,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特别是,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过去,一些企业有过度投资金融机构的倾向。《指导意见》明确,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企业入股和参股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限制,适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加以规范。投资主体合并计算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

  防止利益输送

  一直以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在实体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中屡见不鲜。《指导意见》明确,严格规范和监管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

  在穿透监管方面,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指导意见》还指出,严禁通过授信、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与此同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也需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具有简明、清晰的股权结构,简化投资层级,提高组织架构透明度。企业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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