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两会设正负面清单 严管金融机构股东

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强化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加强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管理。

控股股东“正负面清单”

现在全民金融化的现象的确值得关注,相对于实体行业的微利,金融企业给人的感觉是资金量大、来钱更快,但其中的风险也更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特别是民营的股东管理,现在正当其时。

  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意见》)。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为此,前述《意见》要求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强化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加强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管理。

  《意见》还充分考虑市场影响,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某民营银行负责人4月27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全民金融化的现象的确值得关注,相对于实体行业的微利,金融企业给人的感觉是资金量大、来钱更快,但其中的风险也更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特别是民营的股东管理,现在正当其时。” 

  在加强股东管理方面,一行两会的要求中明确了准入要求。

  《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带头遵守。“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股东的资金来源,监管部门也进行了规范,要求必须真实合法。要求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不得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形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一家城商行人士也表示,“对金融牌照有觊觎之心的人很多,还有的甚至抱着空手套白狼的心态来的。但是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必须是实缴,而且是自有资金,就有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经过多个通道转一圈又回来购买金融机构股权。”

严禁大股东滥用控制权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意见中还要求建立“防火墙”和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在股权架构方面,要求“简明、清晰”,简化投资层级,提高组织架构透明度。并且明确“企业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机制,强化董事会决策机制,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

  《意见》也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和监管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企业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严禁通过授信、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为了防止大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意见中还要求,股东“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不受不当干预。

  在风险防范方面,控股股东应当建立健全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的法人、资金、财务、交易、信息、人员等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有效规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收紧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收紧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口子正在收紧。27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口子正在收紧。27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

  具体来看,在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资金来源、防止利益输送、加强穿透监管等方面,《指导意见》都给出了明确监管要求。同时,《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市场影响,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加强准入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强化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具体条件。

  从正面清单来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

  从负面清单来看,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特别是,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过去,一些企业有过度投资金融机构的倾向。《指导意见》明确,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防止企业过度向金融业扩张。企业入股和参股同一类型金融机构的数量限制,适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逐步加以规范。投资主体合并计算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

  防止利益输送

  一直以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现象在实体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中屡见不鲜。《指导意见》明确,严格规范和监管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

  具体来看,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

  在穿透监管方面,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指导意见》还指出,严禁通过授信、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与此同时,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也需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具有简明、清晰的股权结构,简化投资层级,提高组织架构透明度。企业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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