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8月18日(周五)上午9:30,在发改委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回应热点问题,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近日,国家发改委指导山西省发改委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罚决定,除了对涉案企业依法处罚7338万元外,行业协会也被从重顶格罚款50万元。而就在此案公布前,发改委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我们想了解一下,《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于像山西电力行业协会这样的行为,《指南》有哪些约束?
孟玮:你刚才提到的山西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一案的确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行业协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发现和查处了一些价格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之间交换价格信息、统一优惠条件等行为。比如,山西电力行业协会这起案例,就是协会测算制定省内大用户直供电最低报价并公布执行;浙江杭州富阳区造纸协会组织富阳区17家造纸企业,协商上涨卷筒白纸板价格,今年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后,该协会被富阳区政府撤销登记;浙江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保险企业协商省内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和新车费率,形成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第二种是行业协会公布价格计算公式限定成本构成、利润率等行为。比如,2012年至2016年间,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多次发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业务的收费指导意见,今年被北京市发改委处以35万元罚款;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组织多家金店确定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于2013年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第三种是行业协会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障其实施。比如,2015年,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多次召集3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协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并通过罚则、保证金等方式保证执行,2016年被陕西省物价局处以25万元罚款;陕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陕西省内各证券公司固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达成经纪业务自律公约,并通过自查自纠、通报检查情况,公开批评等方式保证执行,于2014年被处以50万元罚款。
举上述案例就是想说明,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为确需引导规范。目前,《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价格活动的规定还比较原则,迫切需要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行为规范指引。因此,制定《指南》,使行业协会明白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使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有更细化的参考依据,有利于行业协会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也有助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南》通过清单式分类,分项列明了无法律风险的行为8项、法律风险较小的行为5项、法律风险较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很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12项。具体情形不再这里赘述。大家可以看下《指南》对于行业协会从事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指南》明确指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具有法律风险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并不因行业协会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