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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2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新三板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出炉

上海证券报

  新三板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出炉。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分别发布《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下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呈快速增长态势,2017年至2019年主动终止挂牌公司分别为661家、1397家、1590家,同时分别有48家、119家、397家被强制终止挂牌,终止挂牌的情形、程序及终止挂牌后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均面临新的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更好指导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及实施工作。  

  《指导意见》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明确终止挂牌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及制度要点,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完善终止挂牌自律规则,规定终止挂牌情形、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指导意见》还重点明确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的后续监管安排,明确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进行自律管理。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则对主动终止挂牌的条件和程序、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和要求、终止挂牌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和终止挂牌专区相关安排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形成了标准明确、程序透明、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优化主动终止挂牌条件和程序。尊重挂牌公司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终止挂牌决定,但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驳回其主动终止挂牌申请。  

  二是完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和要求。在现行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情形基础上,新增四大类十二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坚决出清劣质公司,健全市场自净功能。具体包括信息披露不可信、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措施。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终止挂牌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精选层公司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实行网络投票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在强制摘牌过程中,要求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充分揭示风险,积极回应股东诉求;同时设置10个交易日的摘牌整理期,充分保障投资者退出机会。  

  四是明确终止挂牌专区相关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将搭建终止挂牌专区,为此类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  

  下一步,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分别对《指导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对《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安排进行调整完善,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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