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建立新三板复核机制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为顺应新三板市场发展和改革需求,6月1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简称《自律监管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简称《复核细则》),对新三板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夯实市场规范运行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一线监管职责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全国股转公司新制定的《自律监管细则》旨在强化一线监管职责,增加市场分层等考量因素,并回应上位规定和市场发展的监管需求。

  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加了“要求公开更正”、“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等监管措施种类,并根据惩戒强弱程度相应划分为不同档,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收购人的责任和义务,《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将收购人和破产管理人纳入监管对象。三是探索分层监管。鉴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异较大,违规行为的影响和危害程度不同,此次结合市场现有分层安排,做出了差异化监管的探索,并积极研究制定分层违规处置标准,将在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置实践中逐步推行。四是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衔接机制,强化了监管合力。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鉴于纪律处分和部分惩戒性较强,且限制监管对象市场参与权利的自律监管措施对监管对象的影响较大,《自律监管细则》发布后,将畅通事前救济途径,而同步发布的《复核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复核的范围和复核程序,完善了监管对象的事后救济渠道。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加大了对恶性违规情形的惩戒力度,给予606家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上述纪律处分除596家公司因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外,其余主要涉及虚假信息披露、金额较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对于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促进复核工作公正独立保障市场主体救济权利

  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自律管理,全国股转公司了建立复核机制,机制运行突出公开、透明、权威,以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救济权利,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成立了复核委员会,外部委员主要来自具有市场影响力、执业质量优良的中介机构以及具有丰富投资者保护经验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以保障专业性与权威性;二是明确了复核工作范围,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强制终止股票挂牌审查决定、强制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部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等可以申请复核,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复核工作的透明度。复核委员名单、复核决定均对外公开,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监督权,共同推动新三板自律管理的高效规范。

  据前述负责人透露,复核委员会拟由20-30名委员组成,其中拟选聘的内部委员主要为各业务部门总监及资深员工,拟选聘的外部委员来源主要包括:一是近年来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和全国股转公司执业质量评价排名靠前的证券公司;二是熟悉市场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三是具有丰富中小投资者保护经验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委员人选应符合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市场经验丰富且具有良好声誉、道德品质高尚、能够坚持原则等条件。上述选取标准保证了委员整体素质及社会影响力。

  在具体复核工作中,每次复核会议由5名复核委员参加,参会委员应当符合严格的回避要求,不得参与前期有关决定的审议决策程序,也不得与申请人等私下联系沟通,复核会议中各委员独立发表意见。上述安排从组织、机构、人员等多方面保障复核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

  前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审慎评估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市场参与主体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不断优化新三板自律监管机制,用足用好自身监管手段,明确市场参与主体不愿违规、不敢违规的监管导向,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后续深化改革措施的推出,营造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