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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进一步完善做市制度

谷薇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今年以来,新三板做市指数出现下滑,一些券商收缩做市业务。在市场下行的大环境下,做市业务低迷属于正常现象。对监管机构来说,在推进新三板整体改革进程的同时,有必要完善做市制度,如扩大做市商范围、推出激励措施等。

  做市制度作为新三板制度建设的重要创新,初衷是由专业的做市商为难以估值的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供双向报价和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提升交易效率和质量。做市制度自2014年实施以来,市场交易活跃度得到明显提升,增强了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由做市商来定价,有利于企业获得公允的市场定价。做市成交更具连续性,做市交易比竞价交易带来更多的盘中成交量。从目前情况看,做市转让提供了大部分新三板股票成交的流动性。

  事实上,从2017年年报看,绝大部分券商的做市业务并不“惨”,有些券商盈利还很可观。今年4月,某券商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时表示,该机构新三板做市业务获得正向收益,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亏损。有些券商表示,看好新三板做市的机会。

  部分券商退出一些企业的做市业务,原因在于多方面。今年以来,随着摘牌企业以及IPO企业数量增加,对这些企业的做市业务自然随之结束。

  部分券商主动退出了对一些企业的做市业务。在市场下行的大背景下,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金融机构对旗下业务进行调整,是一种市场行为。比如,一些券商此前选择做市企业时,摊子铺的有点大,受制于发展资金有限,在市场下滑的时段减化、优化对库存股的管理,将一些边缘性的或业绩不佳的股票剔除,保留更具成长性的股票,都是正常业务思路。

  不过,从监管角度来看,当前的做市交易机制仍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做市交易的优势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做市制度如何扬长避短值得探讨。在推进新三板市场整体问题解决的同时,需要对做市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改进市场生态。

  目前,可以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主体类型较为单一,主要为券商机构和少量试点私募。在纳斯达克市场,平均一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在20家左右。新三板当前存在做市商数量较少,而做市转让企业数量较多的矛盾。未来是否可以考虑在严格的准入条件下,引入更多做市商,将基金公司等主办券商以外的机构引入做市商队伍,丰富做市商类型,扩大做市商范围,建立竞争机制,优化市场交易机制与环境。

  同时,经过五年多的发展,企业对做市商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做市商数量增加后,企业可以依据其业务情况等,选择服务质量高的做市商。

  及时推出做市商评价激励制度,加强正面导向的激励制度建设。比如,对做市商勤勉尽责情况进行评价分级,并与业务考核、交易费用、审批流程等挂钩,形成常态化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引入这种外部评价,与做市商机构内部的盈利考核制度共同形成多元评价体系,引导做市商更好地发挥价值发现者和流动性提供者的作用。

  对现有做市制度规章进一步规范,细化相关规则也是完善做市制度的必要举措。对做市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规则进行明确,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设立明确标准和边界。

  做市商是新三板市场的重要建设主体,也是享受市场红利的主要受益者之一,应发挥价值投资者功能。新三板业务本身不是纯投资交易,做市机构为挂牌公司定价、交易提供服务,与企业一同成长,持之以恒的业务建设对市场、对自身品牌塑造都是有益的。从海外市场来看,相关机构并非完全是盈利导向。而是通过提供一揽子业务,打造品牌,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2015年、2016年,新三板高速增长时,一些机构比较激进,快速扩张。时至今日,经历了市场起伏的周期,市场和市场主体均更成熟。市场低迷时,相关机构要有逆向思维,调整优化相关业务而不是盲目跟风“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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