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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局对东方汇银出具警示函

李惠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李惠敏)10月1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对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汇银(广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东方汇银(广东)存在四方面违规行为:第一,在作为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时,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第二,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问卷作出最终评定;第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会计凭证资料;第四,公司风控与合规负责人及总经理发生变更,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有关信息;以及未及时向中基协报送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银(广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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