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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风险几何 债券结构化发行讳莫如深

吴娟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某机构人士王述(化名)近期遭遇一例债券违约,他认为,正是结构化发行惹的“祸”。

  业内人士表示,结构化发行的债券一旦违约,由于利益捆绑,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就容易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中。不知情的投资者认为发行时未能掌握这一信息,有受骗之感,这一发行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原罪”;发行人则认为,这是特殊情况下债券发行的权宜之计。结构化发行到底是企业融资的权宜之计还是带着“原罪”的发行方式?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前提下,业内人士表示,如何在保护投资者与支持企业融资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值得思考。

  “爆雷”并非偶然

  王述向中证报记者提供了一则债券远期交易的协议。依据协议,S机构将自己持有的债券卖给其所在机构,并且约定在指定日期将债券买回,这实质上是一笔代持交易。不过2018年下半年,该债券发生实质违约。按照协议约定,S机构应买回债券,据王述所言,S机构至今尚未买回债券。本来这只是一单代持交易违约,令事情变得复杂的是,双方对这单债券发行是否存在结构化发行各执一词。

  王述称,S机构操盘上述债券发行人的结构化发行项目,总计持有规模上亿,很大部分通过代持暂时存放在其他机构的账户中,而代持协议中并未披露S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S机构相关人士则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其未操盘该发行人的结构化发行项目。不过,发行人是否与其它机构合作进行了结构化发行,其不得而知。

  但其表示,与发行人管理层比较熟,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做了一些“推介工作”。该债券涉及的投资机构总共有5家,S机构对每一家都做了等量或者说超量的交换。“有一些机构缺资金,我就帮它引入资金。一家机构拿了800万元左右的债券,同时他有个2000万元的债券需要处理,我就把他这2000万元的债券对接了别的资金。”他同时表示,投资者是自愿购买的,不是他强塞过去的,部分投资者还去当地做过尽调。

  S机构专司交易撮合。由于债券交易并非公开交易,业内人士介绍,前些年,债券交易员每天都在各种微信群中询价、交易。这种交易达成的方式效率低下,因此为撮合各方的机构应运而生,S机构就是其中之一,其在业内具备一定的认可度。

  S机构人士表示,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其也曾经帮助主承销商提前“簿记”。一部分主承销商可能没有能力销售完成其接手的额度,在这种情况下,其帮助主承销商解决一部分,“在债券发行中,这是很常见的”。不过,他表示其并未与发行人进行结构化发行方面的合作。但王述不认可S机构人士的说法,他认为正是结构化发行使得他在代持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评价结构化发行:整件事情的微妙之处在于,部分机构资管产品持仓表里那些已经跌入谷底的名字,还有那些尚未违约却也摇摇欲坠的名字,基本都是“结构化发行”的项目。他认为,“结构化发行”的企业,其发生违约的概率远超市场整体概率,并非偶然。

  光大固收首席分析师张旭指出,结构化发行的资金供给方可能将发行人购买的资管产品视为一种信用增进行为,但实际上发行人所购买的金额无法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全覆盖。因此,在债券违约时,资金供给方仍可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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