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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

陈莹莹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陈莹莹)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通知》),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有关业务进行规范,旨在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以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新形势与新特点,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关合作类业务明确监管要求,并注重规范产品营销推介和信息披露,强调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有利于引导在京银行保险机构建立起与外部风险隔离的“防火墙”,更好借助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应依法、审慎、透明

  针对北京地区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通 知》首先明确依法审慎开展合作类业务这一总体要求,规定银行开展合作类业务不得突破自身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要求银行在业务发展初期应注意循序渐进,以试点等方式逐步开展。同时,要求银行机构充分披露合作业务信息及合作各方的责任边界,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明示收费主体、项目和标准;严格审核通过合作机构平台发布的各类营销宣传信息,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

  《通知》将线上贷款业务作为规范重点,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问题,提出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等要求。《通知》明确提出,银行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且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同时,《通知》鼓励银行探索运用远程视频、生物识别、数据风控等技术加强对外部欺诈、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

  三个“不得”加强保险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管理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明确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不得代收保费,以杜绝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范围介入保险业务经营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乱象。

  《通知》还强调,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同时,《通知》重点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费用管理,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等,以有效防范由于违规“返佣”、变相激励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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