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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增加消极条款

周松林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23日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本次修订改进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方式。一是调整评价期间。将评价期间由原来的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调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以便当年信息披露评价适度囊括当年年报反映的信披问题处理情况。二是调整评定模式。将原来刚性的比例评定模式修改为得分评定模式。具体而言,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A;80(含)-90分的为B;60分(含)-80分的为C;60分以下的为D。三是明确年度信息披露评价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进行。其一,对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瑕疵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反映于年度减分项目。其二,在加分方面,明确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也不予考虑。其三,在消极条款方面,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两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不得为A。

  本次修订还调整了加分项目,限制加分项目总值为20分,避免部分公司通过“找补”实现加分;调整部分项目表述并对同类项目予以合并。

  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和现象增加了消极条款项目。一是增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形。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分别规定“不得为A”、“不高于C”。

  二是增加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情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分别规定为“不高于C”、“应当为D”。

  三是增加被暂停直通车、不主动按要求限期整改信披重大问题等情形。评价期内公司被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规定为“不高于C”;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规定“应当为D”。

  此外,对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规定为“原则上不得为A”。

  另据上交所介绍,今年为修订后《评价办法》实施过渡期间,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14个月,从2018年起,评价期间将按调整后期间实施。上交所将于2017年7月开展上市公司2016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上市公司,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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