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董添)*ST华泽(000693)5月7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截至2018年4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公司公告,5月7日,董事会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刘文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文因个人原因,从即日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刘文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文未持有公司股票,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