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晶光电5月2日晚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监管局决定,对时任亿晶光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亿晶光电董事会秘书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亿晶光电财务总监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荀建华在2016年12月27日与深证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约定勤诚达集团将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荀建华在2017年1月10日与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勤诚达集团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由勤诚达投资享有和承担。这两项协议签署后,亿晶光电均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中披露前述协议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