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大幅预增:“馅饼”还是“陷阱”?
1月30日晚间,兰石重装发布公告,称因获得巨额搬迁补偿,2014年业绩预增720%~820%。而消息会给股价再一次注射强心剂吗?一次性收入又如何支撑未来的业绩继续增长?这些问题引发市场的聚焦。
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有财务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兰石重装在公告中将这部分搬迁补偿款,称为“属于非经营性损益的营业外收支”,是不符合相关会计和税务准则的。
由于近十几年来,国内旧城改造兴起,企业搬迁成为常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屡次就企业的政策性搬迁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获取的搬迁补偿款,不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以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财务分析人士解释称,政策规定以“专项应付款”来核算搬迁补偿款,而不是以“营业外收入”来核算,即便扣除搬迁和重置相关费用后有节余,按上述相关规定,也应“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而不应计入收入,所以兰石重装获得的搬迁补偿款不应影响当期损益。同时,按照规定,搬迁补偿结余款,应计入企业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而这一部分税款,冲减的也是资本公积,也是不会影响损益的。
“兰石重装反其道而行之,将这部分搬迁补偿款计为收入,大幅提高企业的非经营性损益,既不合情,也不合规,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这一会计处理对股价的刺激作用可能会很明显。”上述人士称。
先收后支?
对于突然冒出来的巨额搬迁补偿款,有的投资者可能会如获至宝,但这突然掉落的“馅饼”,未来是否有持续性,是否还涉及其他账务调整事项,甚至需要还账?
根据2014年12月13日兰石重装发布的有关“出城入园”资产移交的公告,兰石重装委托兰石集团代建的资产总价值为12.6亿元,兰石重装尚未付款。
上述财务专业人士分析称,根据公告,委托兰石集团代建的“出城入园”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竣工验收,但仍需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进行正式移交。
兰石重装招股说明书显示,兰石重装在“出城入园”项目中,不会因搬迁补偿和土地转让获得净收益。
根据兰石重装与母公司兰石集团签订的“‘出城入园’项目建设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称:“兰石重装委托兰石集团对其‘出城入园’重型炼油化工装备产业升级项目进行建设……兰石重装将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转给兰石集团,该土地转让金由兰石重装专项用于向兰石集团支付其‘出城入园’重型炼油化工装备产业升级项目建设及相关费用……在‘出城入园’过程中,兰石重装的利益应得以合理保障,上述1、2条中土地转让金及搬迁补偿金合计应与兰石重装在新区的投资项目建设及相关费用相匹配,不造成兰石重装因在新区的投资建设项目而承担额外的财务压力。”
也就是说,兰石集团为代建兰石重装新厂区先行垫资,最终兰石重装因出让旧厂区的土地转让金及搬迁补偿金,是与这部分建设费用“匹配”的,搬迁补偿不会有太多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