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7月9日公告显示,该公司向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违反《承诺函》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裁定,裁定该案属于合同纠纷,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将由南山法院开庭审理。
富安娜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08年3月,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 IPO,为配合上市,富安娜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富安娜也与余松恩、周西川等员工协商签署了《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股东向富安娜提出辞职申请,并先后离开公司。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1名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8121.67万元。
此案诉诸法院之后,因被告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向南山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南山法院驳回起诉。南山法院于4月1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全部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之后,被告就此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接到上诉之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深圳中院做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南山法院的裁定。富安娜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中院同时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明确此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