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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招股书两次预披露稿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

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7-11-27 19:44

  中证网讯(记者 钟志敏)11月27日,华大基因(300676)发布公告称,27日收到深交所问询函,深交所要求公司核实并说明公司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IPO申报稿两个版本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的原因。另外,公司控股股东涉及与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和深规土许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的诉讼案件,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上述案件目前进展及影响。

  对此,华大基因表示,经核查,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公司分别于2015年12 月11日和 2017年3月14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其中,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2017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公司表示,2017年披露的招股书相比2015年披露招股书中2014年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减少约9.04万例,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对于诉讼案件,公司表示,截至华大基因首次申报时点,上述案件均一审终结,一审判决均判决原告败诉,该等判决结果均有利于华大控股;首次申报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郑强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及“陈霭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两案均终审终结,均判决原告败诉;“曾文英等 5 位原告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待终审判决。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未对华大控股带来不利影响,诉讼期间华大控股涉案项目未发生停工停建等障碍。

  公告表示,公司或华大控股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华大控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同时,华大基因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异常波动情况。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华大基因股价11月23日及24日均跌停,27日大跌8.35%,三日累计跌幅接近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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