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3000万元期货账户仅剩不到50万元 周某诉浙商证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

胡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中国证券报记者7月6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个人投资者周某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下称“浙商期货”)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周某因在浙商证券时任监事长、纪委副书记李坚路介绍下开设期货账户,爆仓后汇入的3000万元仅剩下不到50万元而将相关主体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浙商证券与浙商期货不承担责任,李坚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1955年出生的周某与李坚路相识多年,李坚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2015年4月13日,周某在李坚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并填写开户申请表;翌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对周某进行电话回访,周某对开户手续是其本人办理等事项进行了确认,同时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4月15日,浙商期货通知周某,其申请的商品期货账户已开通;5月19日,李坚路继4月15日后再次更改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
  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坚路在周某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期货账户在当年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2215.69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此后周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共同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575.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李坚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坚路更改交易密码,周某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故周某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因李坚路未经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坚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周某在李坚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某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李坚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周某损失1927.66万元及利息;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周某、李坚路各自负担7.56万元、14.27万元。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