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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另类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郭梦迪)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各券商及其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子公司”)分别下发《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意见稿)》。

  协会表示,自2016年12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以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工作思路和总体部署,协会与证监会机构部、基金业协会建立了三方会商机制,围绕“促进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督促和引导证券公司及时、全面规范组织架构。截至2019年底,另类子公司与私募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属机构,层级进一步简化,架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

  协会进一步指出,与此同时,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这些使得证券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业务,进而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愿望日益迫切。为此,协会在对两类子公司近年发展现状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另类子公司管理规范》和《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记者了解到,本次两个管理规范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整合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适当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以及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等四方面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在完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方面,协会表示,根据科创板战略配售的相关规则,另类子公司为保荐机构参与跟投的指定机构,同时,另类子公司也可以将跟投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开展转融券业务。为此,修订稿明确了另类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不受《管理规范》有关“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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