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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券商业务效率显著提升 华泰证券执委快速就位

赵中昊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3月10日盘后,华泰证券公告称,根据新《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相关公告,证券公司高管在任职前不再需要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此前董事会聘任的李世谦自3月10日起正式履职公司执委会委员。高管任职“事后备案”又添一例。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券商公告发现,自3月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公告高管履职信息。

  业内人士认为,在新《证券法》注册制框架下,券商的投行业务或成为券商激活业务资源的重要引擎,券商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被压实。

  多家券商高管履职

  自新《证券法》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有国元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发布高管履职公告,任职资格均无需由监管部门核准。

  国元证券3月5日公告表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出的宋淮从3月2日起履行公司职工董事职责;东方证券3月5日公告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出的陈晓波即日起履行公司职工董事职责;华泰证券在3月7日也公告表示,此前董事会聘任的焦晓宁自3月5日起正式履行公司首席财务官职责;招商证券3月9日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的高宏自3月9日起正式任职公司非执行董事。

  证监会3月初曾发布《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明确券商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券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券商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等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券商人士表示,对券商而言,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意义重大。3月以来,已有多家券商公告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作为券商常见的业务布局行为,新设、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由行政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后,将极大提升券商业务效率。在新《证券法》框架下,券商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也无需再等待监管核准,人事任免效率得以提高。

  不过,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监管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券商责任义务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在新《证券法》框架下,除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松绑外,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是关键一项,投行业务或成为券商激活业务资源的重要引擎。

  发改委在3月1日通知企业债券全面实施注册制,证监会同日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所亦表示将推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

  中金公司认为,发改委、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具体实施细则,标志着公开发行债券进入注册制时代。

  安信证券认为,从行业来看,注册制将直接利好券商,从投行业务到证券全业务模式会随之发生变革。长期来看,券商业务模式在市场改革中转型升级,改革红利将成为券商新一轮盈利能力提升的核心驱动因素,各项业务将伴随资本市场改革而逐步解决经营痛点。

  中信建投证券表示,从市场参与主体来看,新《证券法》强调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金公司认为,注册制下,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责任义务提高,可能使得主承销等中介机构在承销时更注意勤勉尽责、文档留痕,不仅增加了一定工作量,还有承担较大责任的风险。因此,中介机构在高收益债或者民企债承销时,可能更多衡量承销收入和相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低资质债券承销意愿可能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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