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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资管新规过渡期应“宽严相济”

宜根据金融科技公司介入方式和程度实施差别监管

欧阳剑环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吴晓灵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后,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自身情况和过渡期目标分解压降进度任务,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压降进度的过程考核和重要节点的检查。

  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吴晓灵认为,金融科技的介入并不改变金融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应当根据其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按照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实质由谁承担等原则,实施有差别的监管。

  过渡期并非监管空窗期

  中国证券报:资管新规过渡期明确延长至2021年底。各资管机构应如何利用好这一年的时间,当下最紧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吴晓灵:在过渡期延长的问题上,我们主张“宽严相济”。“宽”就是要适度延长资管新规的过渡期。监管部门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和因素后,最终做出了过渡期延长一年的决策,这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实事求是的态度,也展现了监管部门治理乱象的决心。“严”就是要增加过渡期本身和执行过程的刚性约束。过渡期不应该成为自由放任期,也不意味着监管空窗期。金融机构应该按照自身情况和过渡期目标分解压降进度任务。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压降进度的过程考核和重要节点的检查,早达标的机构要给予正向激励,进度落后的机构要增加监管措施。通过监管的压力传导,使得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新老产品的转化速度,努力在过渡期内主动实现转型,确保2021年底的过渡期结束后,不会再度延长。金融机构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争取主动,早整改,早受益。

  几十万亿规模的资管产品的转型涉及金融资源和金融风险承担者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在转型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个案式和局部性的风险事件,应当妥善应对,有序处置。但同时要认识到,结构化发债、非标资产是老产品运作链条中的一环。老产品的运作模式不可持续,不抓紧整改只会出现更大的危机。

  建议监管部门把老产品规模作为整改考核的中间目标,在确保产品规模按进度统一压降的前提下,把投资端的老资产处置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决策。对于资管新规执行后新设立的产品,建议坚持高标准,干净起步。不能用新产品接续老产品,防止产品形态受到污染,避免风险接续传递。

  对于老产品的出路,我们提出了回表、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股东等多方承担损失等多种措施。也就是要让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信贷业务回到银行表内,按照《商业银行法》实施监管;以资产管理业务名义开展的证券发行业务交由证券公司执行,按照《证券法》实施监管;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基金法》实施监管。

  要特别强调保护小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随着技术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行业快速发展,消费者面临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产品。对于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你有何建议?

  吴晓灵:对此问题要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概念,区分机构与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一般是指自然人,因为机构通常有更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者是直接融资产品的持有人,投资人承担风险享受投资收益。要特别强调对小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是信息真实充分的披露。

  金融消费者是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人,他们不是产品风险的承担者,他们承担的是金融服务机构的信用风险,这些服务包括存款、保险、支付、销售、信用卡等。他们是金融机构的债权人或接受服务的客户。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重点是金融机构的诚信履约,保证客户的适当性和知情权。

  无论是金融投资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要树立自己是财产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慎重选择投资标的和金融服务机构。对于投资者的教育重点是要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学会对投资标的信息的分析和风险识别,慎重决策;学会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人,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对于金融消费者要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内涵、规则、权责和维权的方式。相对于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是弱势方,在金融纠纷中应实行举证倒置的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完善规则和业务程序。

  建议监管部门应当在做好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的同时,大力培育真正为金融消费者服务的买方业态和买方机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今后要更多借助这些买方力量参与金融市场。有了这些买方力量的加持,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才能武装自己,与卖方机构有相对公平的博弈和交易。

  对金融科技介入实施差别监管

  中国证券报:对于金融科技公司进入资管行业开展业务,当前的监管体系准备是否充分?接下来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重点有哪些?

  吴晓灵:当前金融科技已普遍介入信贷、保险、资产管理、智能投顾等领域,在推进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的同时,也迅速触达到了很多金融白户,并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金融业务流程和逻辑,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过去,金融业务中的各个环节基本上都由金融机构来开展,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科技公司介入后,由于在某些环节存在优势、能够发挥更好作用,因而部分替代了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

  当前金融科技的介入并不改变金融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我们同样需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同样需要对贷款用户的风险进行审核和控制,同样需要评估和管控金融行业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同样需要评估贷款机构的审慎经营水平,同样需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等。

  由于存在外部性,持牌经营是金融行业的通用规则。在此基础上,由于平台公司、数据公司、科技公司的禀赋优势,他们可能在某些环节上相较传统金融机构更有成效或更具有成本优势,理论上存在享受相对宽松监管的可能。应当根据这些公司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按照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实质由谁承担等原则,实施有差别的监管。监管方式上,可能也需要辅以与之适配的手段和工具。此外还涉及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数据确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模型和算法的审慎和公平、防范利益冲突、风险识别和计量、反垄断、风险救助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个新的课题,还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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