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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最严万能险新规开征意见

韩宋辉上海证券报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昨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首次就规范万能型人身保险(下称“万能险”)经营行为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万能险的很多规范要求散落在各类文件里,《办法》首次对万能险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

  在强化保障功能方面,《办法》提出,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5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

  万能险业务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在于“短钱长配”,造成资产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办法》针对这一问题新增一项要求,即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一是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二是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

  业内人士表示,万能险虽然采取独立账户管理模式,本质还是保险产品。但某些保险公司的万能账户运作不规范,存在刚性兑付等情况。《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保险公司应当主要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并结合对未来投资收益率的预期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当万能单独账户同时满足《办法》明确的三项条件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当月财务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相比现行规定,《办法》新增了特别储备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其权益属于保单持有人。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业内人士解释,新增这一规定是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够在有限制的要求里,平滑万能险收益水平,让保单持有人尽可能享受到平滑稳定的万能险收益。

  “总体看,《办法》不会对万能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司的万能险产品期限都在5年以上,符合《办法》要求,个别期限低于5年的公司,实施时会给予一定过渡期。”上述人士表示。

  记者 韩宋辉 编辑 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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