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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道文:保险中介规整全面启动

21世纪经济报道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配备并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化管理。

   11月14日,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文件,强化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

   一份是《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另一份是《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两份通知明确要求,强化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必须执业登记,不得超范围经营个人业务,不得变相返佣;提升专业中介合规管理,不得以“加盟”、“承包”等方式大规模开设分支机构,以线上注册等方式大量招募从业人员,必须有独立营业场所,与非保险金融业务进行严格隔离等举措,赢得不少从业者、消费者点赞。

   互联网保险机构哪些问题集中?

   过去一段时间,第三方平台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颇受关注。《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更为通俗地理解这段话的意思,即“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互联网保险发展要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它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来参与,参与互联网保险销售的人员也必须要持证。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亦强调,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分享链接获得佣金或推广费的行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提供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服务;保险机构亦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且保险机构须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位保险从业者认为,这一点确实需要整治。“一些第三方平台可能并不具备网销保险产品的资质,还有一些则打着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保险产品的旗号,虚假夸大合作方的保险产品,实际上是误导消费者。”

   10月2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认真处理每一件消费者的投诉。尽管银行业保险业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有些银行保险机构还没有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有的从业人员有意误导消费者,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伪创新”、“假创新”等问题值得高度关注,并未雨绸缪,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

   杜绝“加盟”、“承包”

   对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比较活跃,经营模式多,创新意识较强,有很多好的做法和亮点。但也有部分专业中介机构合规意识和管理基础薄弱,风险隐患较大。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治理不到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如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二是管理基础和经营条件不足,专业化经营能力缺失,如股东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等,营业场所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信息化建设滞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三是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异化,如以“加盟”、“承包”等方式大规模开设分支机构,以线上注册等方式大量招募从业人员,管控能力缺失,伴生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矛盾纠纷。

   因此,北京银保监局针对当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围绕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营业场所、信息化建设以及分支机构设立提出相应监管要求,从源头提高机构合规经营、专业化发展能力。

   其中,《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对营业场所提出规范要求。对此,北京银保监局解释称,根据监管实践经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一些涉及非法集资、传销等重大风险的股东方,往往存在职场临近、人员交叉等突出问题,把营业场所作为风险隔离的重要手段,纳入场所、人员、经营“三隔离”中,尽量将风险防控工作前置。

   此外,信息化建设亦是重点强调的内容。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配备并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化管理。同时法人机构应实现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和系统权限控制功能,以有效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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